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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4民初264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五路**。 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被告五常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五常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三个被告均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主体,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缺少明确的被告情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明确具体的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侯 民 人民陪审员  韩淑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