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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设计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草原牧草损失1,326,360.00元。2、要求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将草原中存水排除。3、要求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20,000.00元及鉴定支出交通费8,360.00元。4、要求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正费6,000.00元,以上合计1,360,720.00元。5、被告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4日,原告分别从***、绥化市裕达牧业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安达市古大湖镇的草原共计6500亩,承包期分别为19年、12年,承包年限均至2025年12月30日止。2020年7月,被告黑龙江省绥庆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修建绥大高速项目过程中,因有部分路段修建在原告承包的草原内,致使原告承包的草原牧草因该道路阻水被淹,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委托黑龙江省安达市公证处对侵权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20年8月28日委托黑龙江银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草原被淹4737亩,价值为1,326,360.00元,后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中受损失的草原为安达市古大湖镇(***泡乡人民政府)的草原,该草原于2006年12月4日由案外人***承包经营5500亩,同日案外人***又将其承包经营的青肯泡乡人民政府的2000亩草原转包给***。2007年1月1日,***将该草原中的6500亩转包给绥化市裕达牧业有限公司经营,2014年4月14日,绥化市裕达牧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经营的草原转包给原告经营。而***与青肯泡乡人民政府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书中第四条第5项约定:***不履行合同,政府有权收回草原。第五条第3项约定:在承包期限内不准转让、转包所承包的草原,否则有权终止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是经多次转包取得的,该转包是否取得了古大湖镇人民政府许可、转包行为是否合法及原告是否真正合法取得草原经营权即草原经营权是否发生转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无法确定被侵权人为本案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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