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742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民终37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龙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6810.7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20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