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街道工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82463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芙蓉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59199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NL0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潭仲裁字第1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与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材料,湘潭湘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并提出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第三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