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323号之一
原告:湖南汇强贸易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12#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RE8XT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芙蓉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591995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指方村椴家组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739P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汇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莲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汇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汇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汇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