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泰智慧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1民初465号 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W827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398号百事美特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9859613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科技公司)与被告**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创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泰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创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及补充协议;2、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项目所需,于2021年4月8日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将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室外附属工程(围墙、门卫室、道路、绿化、景观、管网、消防、水电、智能化)及室内水电、消防工程承包给被告,约定由被告实行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最终按时结算;室外工程暂定价4000万元,工程期限为10个月,工程需缴纳保证金8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工程全面开工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建设工程施工分项分包合同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包的所有工程项目不得随意转包及分包,如果有的项目确实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必须经原告同意才能准许,否则终止合同并且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条例处罚;如果被告私自隐瞒转包及分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后经原告多次考察,被告无承建此项目的实力,在承建期间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指定的进度指标,并在承建期间违反协议约定随意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之间产生纠纷频频报警,为原告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于2021年5月28日正式开工以来到7月17日发终止合同函止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到40万元,严重影响工期进度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及2021年7月27日向被告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函》,并督促被告前来对接进行工程结算,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宝泰消防公司辩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东创科技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企业管理与咨询、孵化服务。 2021年4月8日,甲方(东创科技公司)与乙方(宝泰消防公司)、丙方(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亿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合同约定:甲方将砀山东创科技工业园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室外附属工程(围墙、门卫室、道路、绿化、景观、管网、消防、水电、智能化);工程范围按施工图纸所有设计要求内容:实行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实结算。工程暂定价4000万元,开工日期2021年4月8日,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1、本工程所有项目按月进度支付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量的85%,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总量的95%,5%留保修金(绿化成活率二年),其他无质量问题满一年后15天内支付2%。2、工程量进度款必须在每月25日报送由业主、甲方审核后并在次月5日前支付。本工程需交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交履约金人民币30万元,工程全面开工后余款一次性交清。 2021年6月25日,甲方(东创科技公司)与乙方(宝泰消防公司)、丙方(珠海亿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经三方多次友好协商就园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和室内消防、水电工程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承包甲丙方的所有工程项目不得随意转包及分包,如果有的项目确实需要转包或分包的,必须经甲丙方同意才能准许。否则终止合同并且按建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条例处罚。如果乙方私自隐瞒转包及分包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于甲丙方无关。后果严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以上补充协议书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条款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2021年6月24日,东创科技公司向宝泰消防公司发送《工程进度通知函》。2021年7月17日,东创科技公司与珠海亿源公司共同向宝泰消防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函》,通知函载明:宝泰消防公司承包的东创科技产业园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经考察宝泰消防公司无实力承建,工程进度缓慢,根本完成不了协议约定的进度量指标,并且承包该工程项目后到处转包分包,违反了东创科技公司、珠海亿源公司、宝泰消防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条款。为此东创科技公司与珠海亿源公司研究决定将与宝泰消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补充协议书》从2021年7月20日止合同终止无效。2021年7月27日,东创科技公司向宝泰消防公司发送《函》,通知宝泰消防公司承包的东创科技产业园室外附属工程项目从2021年7月20日止合同终止无效。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补充协议书》、邮件交寄单、《终止合同通知函》、《函》及诉讼代理人**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系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且东创科技公司、珠海亿源公司、宝泰消防公司均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合同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合同。2021年7月17日,东创科技公司向宝泰消防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函》,通知函载明2021年7月20日合同终止无效,《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宝泰消防公司收到函后,未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应视为《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已解除。《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作为主合同已经解除,因《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随之解除,且诉讼过程中宝泰消防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东创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及《补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东创科技公司要求宝泰消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东创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且东创科技公司提出宝泰消防公司未经其准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砀山县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其仅提交了《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宝泰消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东创科技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责任书》及《补充协议书》; 二、驳回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砀山东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俏 书 记 员 **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