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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224号 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