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224号
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宿迁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