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356号之一
原告:**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百事美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湖滨新区玉兰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95元,减半收取45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598元,由原告**市宝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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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