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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繁荣阀门管件销售中心与被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初1303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繁荣阀门管件销售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邹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康跃起,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律服务所。
被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繁荣阀门管件销售中心诉被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金繁荣阀门管件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