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03民初198号
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宝义,系辽宁群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玉林、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宝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阜新世通物流园区一期项目综合办公楼消防工程公开招标,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递交投标文件,后被确定为中标人。为了项目顺利推进,被告成立阜新世通物流园区项目办公室,2012年8月6日,原告到被告成立的项目办公室处签订《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为综合办公楼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工程中标价款为1839186.38元,后增加补充合同及联系单内容经审计部门审定值330829.95元,该工程完工后于2014年7月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2016年8月,被告又增加物流配送中心消防工程,原、被告之间又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格100000.00元。2018年5月增加消防泵房改造工程,合同价格2900元。2018年12月增加消防系统维修工程,合同价格12000元。以上内容均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被告自2012年9月至2017年3月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2010000元,尚拖欠综合楼及配送中心消防工程款260016.33元及暂定利息262548元、消防改造维修工程款14900元、土建验收费用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维权。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消防工程款260016.33元,工程欠款利息暂定262548元;消防维修工程款14900元;土建验收代办费用60000.00元)共计597464.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已将承包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毕,原告主张的利息及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即使有利息也应该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原告请求的消防维修工程款应属于合同中的后续义务,不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请求的土建验收代办费用于法无据,被告方不应支付。建筑工程预算书是原被告双方事后补充的造价,发生于2020年4月16日的询证函是会计事务所与原告进行的询证函,与被告无关。对于编号为20160801的合同及工程概算书是否履行,原告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编号为20182017、0180530的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上面没有法人签字。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阜新市佳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阜新世通物流园区项目办公室公司向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2年8月6日,阜新世通物流园区项目办公室代表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伟201103),约定由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阜新世通物流园区一期项目综合办公楼的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合同中标价1,839,186.38元。2015年7月6日,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经造价造工程师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送审价值370,564.77元,审定价值330,829.95元)。2016年8月,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世通物流园区项目办公室签订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60801),约定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的物流配送中心消防工程,合同价格100000.00元。2018年6月1日,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80530),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消防泵房改造工程,合同价格2900.00元。2018年12月20日,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81217),约定由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的消防系统维修工程,合同价格12000.00元。2012年9月至2017年3月,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向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0000.00元。2020年4月16日,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阜新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证,该所出具询证函载明:1.截止2020.3.31,本公司拖欠贵公司工程款260,016.23元;2.2018年5月30日,补充消防泵房改造工程款2900.00元,2018年12月17日,补充消防系统维修工程12000.00元。至本案起诉,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及配送中心消防工程款260016.33元、消防泵房改造工程2900.00元、消防系统维修工程120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消防工程,而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楼及配送中心消防工程款260016.33元利息一节,因原告未能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时间的相关证据,本院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点,但可以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土建验收费用60000.00元一节,因原告在诉讼中不再主张该款项,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4916.33(260016.33+12000.00+2900.00)元,并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4.64元,由原告辽宁华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6.96元,由被告阜新世通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9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景春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齐红伟
书 记 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