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5636号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棠路西万福路北大***,统一征信代码:91371724MA3D3797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街道办事处国建风华小区内。统一征信代码:913209245603266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居民,住***。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机械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