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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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956号
原告: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9920075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60326607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区射阳县长荡镇长荡街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6.50元,由杭州宝兴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来亚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