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293号
原告:盐城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20437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长荡镇长荡街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603266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依法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盐城市荣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