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松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3民初866号 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工业园东三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砚码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8年7月6日签订一份总价为20000元的试验工程,另一份总价为77000元拆除安装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用电工程拆除与安装、变压器调试等相关义务,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也己将工程投入使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签订《配电设备试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根据《配电设备试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为施工单位(乙方),被告为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工程为1组高压柜试验、800kVA变压器试验以及配套低压柜试验、髙压电缆试验(高压总进线电缆、高压出线柜至800kVA变压器出线电缆);合同总价款20000元,开3%普通发票;设备调试结束后当日支付合同总价100%。根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施工单位(乙方),被告为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工程为拆除高压柜电流互感器12台、新安装高压柜电流互感器12台,拆除母排穿墙套管15只、新安装母排穿墙套管15只、拆除下穿墙套管6只、新安装下穿墙套管6只、拆除触头盒24只、新安装触头盒24只、拆除绝缘子18只、新安装绝缘子18只、拆除传感器15只、安装传感器15只、拆除装高压熔丝1组、新安装高压熔丝1组;工期10个工作日,从首付款道长之日计算工期;合同总价68000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又增项9000元,合计77000元;工程首付款为合同总价30%,合同签字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此项首付款。乙方收到首付款后为本工程做施工准备。2、进度款根据双方协商,主设备到场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40%,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项进度款。第6个工作日未支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暂停本工程,并要求支付进度款。根据双方协商,安装结束,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30%,甲方在1个月内支付乙方此项进度款。1个月内未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暂停本工程送电程序,材料所有权归乙方。工程竣工后10天内若因甲方原因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视同安装工程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工程。2020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缆等材料,进行配电房内部改造,共计价值7000元。以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总价款为104000元。被告于2018年8月向原告付款50000元,于2020年4月向原告付款4000元,总计付款54000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按约向被告开具77000元、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4月1日向被告开具3000元、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价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未能足额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价款50000元(104000元-5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木易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2×××4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