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民初1070号
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东三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天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复兴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天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淮安天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