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证处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淮泽证执子第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13执12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海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水
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