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松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珠海路7号。 法定代表人:许二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工业园区东三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江苏泗阳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弘 审 判 员 岳 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谢 洁 书 记 员 汪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