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674号
原告:水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4GKT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岭市双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3310810909888248。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被告:**能,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亨,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女,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双余泵业有限公司、**能、**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双余泵业有限公司、**能、**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水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双余泵业有限公司、**能、**亨、***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水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8元,由原告水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