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越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殷家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人宁波越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疫情影响,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越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越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越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4464元,由上诉人宁波越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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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