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401号
原告:菏泽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恒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恒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0.5元,共计1010.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010.5元。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丛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