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鲁0306财保267号民事裁定及(2022)鲁0306执保108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