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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267号 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6961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3696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5元,由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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