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8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办事处正阳路71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9号215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8月2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沧支行账户8025********人民币110513.9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五四广场支行账户3715********人民币2825.4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麦岛支行账户3803********人民币1953.52元。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优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