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工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28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工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工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青岛鹿港.海洋公社项目工地及完工工程已交接完毕。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青岛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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