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0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51766293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5694465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鲁1724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5924.0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5924.05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