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009号
原告:******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517662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778号10号楼1**1601号。
原告******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物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资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24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物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