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逯与建,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菏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4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菏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