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4号
申请人:菏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逯与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菏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