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1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5694465A。
法定代表人:逯与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349541508XU。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济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4930006734。
法定代表人:苏国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珂、**,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第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