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177号。
法定代表人:逯与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15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业,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与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执10号案件的执行。
二、在被执行人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有权按原生效判决恢复执行,也可按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