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4276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山东菏建集团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逯与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分公司、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72元,减半收取计8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