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CBYKL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明达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颜桥村村委向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5295908D。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明达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