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5236号 原告: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引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飞、***,被告水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引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68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水发公司(***先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告引领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供货及售后服务合同,并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增补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价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8800元未付。 水发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案由错误,根据本案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及相关附件,本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气热控系统设置安装及调试。原告供货仅是为了履行上述义务的附随义务,所以本案原告诉争的合同为典型的建设施工合同。所以本案应当由建设施工地管辖,原告应当到施工地提起诉讼。所以原告的起诉违背法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2、原告诉状陈述内容不实,原告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人员拒不服从被告及业主的要求,中途退场。没有就安装设施提供调试义务。依据合同的约定付款条件,原告在未对涉案工程进行调试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款项。3、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被告迟迟不能交付涉案工程,一直进行消缺处理,给被告造成较大的损失。被告保留对原告追索赔偿的权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水发公司前身系山东先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山东先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两份,约定山东先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提供1#2#3#炉冷却系统。2019年7月12日,山东先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引领公司(乙方)签订《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1#~3#锅炉烟气降温改造工程电气系统供货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L-2019071201),合同载明产品名称为电气系统供货及服务,总价1430000元,质保期为货到现场之日起18个月或168小时运行之日起12个月(两个日期,先到为准),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为1.预付30%货款作为定金,安排生产;2.发货前经业主和甲方验收合格,付50%货款作为发货款,同时开具等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3.施工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因主体项目原因未安装完毕或安装完毕未组织验收,则以货到现场40日内)支付10%货款;4.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因主体项目原因无法调试或调试后未组织验收,则以货到现场90日内)支付货款至合同金额的95%,同时开具至合同金额100%发票;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水发公司已支付了90%的款项,上述第4项调试合格后的货款及第5项质保金未支付。 2020年4月13日,水发公司(甲方)与引领公司(乙方)签订《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1#~3#锅炉烟气降温改造工程电气消缺增补协议》(合同编号YL-2020041301),协议载明,此协议适用于玖龙项目收尾,电气专业消缺所产生的工程量结算,因后期加装平台等导致的线缆短缺,按甲方意见续接导线,由此产生的责任乙方概不负责,实施过程中,所有材料为甲供,乙方负责实施;结算单位为“工时”,1个工时为9个小时,工时单价600元;本项目合同乙方范围消缺完毕,乙方离场之日一周内开具等额发票,开票之日一周内付清追加款项。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0年4月22日,经双方确认,引领公司实际工作量为43个工时。 另查明,水发公司与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因《采购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水发公司诉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7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津03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水发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安装完成1#2#炉并交付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安装完成3#炉并交付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后经调试,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确认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引领公司向水发公司除了供货以外,还有安装、调试以及消缺等事项,引领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不准确,本案依法将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1#~3#锅炉烟气降温改造工程电气系统供货及服务合同》《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1#~3#锅炉烟气降温改造工程电气消缺增补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第4项“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因主体项目原因无法调试或调试后未组织验收,则以货到现场90日内)支付货款至合同金额的95%”,即支付合同金额的5%,71500元。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确认竣工验收,故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付款条件已成就,水发公司应当向引领公司付款71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7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第5项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货到现场之日起18个月或168小时运行之日起12个月(两个日期,先到为准)”,引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最后一批货物到现场的准确日期,但水发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最后一个锅炉安装完成并交付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引领公司主张整体工程已于2019年12月28日全部投入使用,水发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2019年12月28日应为设备运行之日,运行168小时后12个月为2021年1月3日,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水发公司应当向引领公司支付质保金71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7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消缺费用,43个工时,每工时600元,合计25800元。虽然协议约定开具等额发票后一周内付清款项,但付款是水发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开发票是引领公司合同附随义务,二者没有对价关系,引领公司尚未开具发票,水发公司仍应向引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引领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具发票,故本院对逾期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尾款143000元; 二、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1.以71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7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三、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消缺费用25800元; 四、驳回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济南引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担1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