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1428号 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4587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水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