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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5820号 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672号好宜居装饰材料城3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向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应当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本案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纸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济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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