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