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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