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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888号 原告:王XX,男,201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XX之母。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代表人:***,经理。 原告王XX与被告**、山东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