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173号
原告:**,男,201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机场路2966号1号楼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捷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