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100号
原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伞峰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