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811号
原告:成都扬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132242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伞峰村三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9623530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扬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扬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60元,由成都扬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经批准后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