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101号
原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7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达尔阿力哈力力,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白山路5院发展大厦10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原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桂 芬
审 判 员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热娜姑丽 肉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乔 鑫
书 记 员 涂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