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97号之一
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友谊路花园小区内**。
经营者:**,该店经营者。
被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7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与被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阿图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阿图什市宏运不锈钢销售店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语 晨
书 记 员 沙提瓦尔迪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