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天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天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天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天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1年2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天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南京河西支行账号11×××02,冻结期限为壹年。
4、2021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苏N×××××思域牌汽车、车牌号为苏N×××××***牌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因上述车辆无法查找,暂不便处置。
5、2021年4月14日,本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分别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4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1年4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8、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