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隆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行初95号 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章朝根,负责人。 被告泰州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区上海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方针,区长。 出庭负责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 州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