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行初95号
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章朝根,负责人。
被告泰州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区上海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方针,区长。
出庭负责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
州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