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469号
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1-1地块一期2、3、4栋3号楼单元3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八宝米交易市场旁边。
负责人:***。
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南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同日,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南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