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气体装备(常州)有限公司、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9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气体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五联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A01-1地块一期2、3、4栋3号楼单元3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气体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9日以(2021)鄂0106执保8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为4205********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特斯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为420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