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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0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康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和,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任兴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光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2415号。 原告**与被告***、**和、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任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受伤日期与住院治疗时间距离较长,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被告庭后出具新的证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