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0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康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和,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任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24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任兴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