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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0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康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和,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任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24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任兴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中钢设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