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兴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26-3号
原告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园(东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兴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尾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兴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6元减半收取8,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4,003元,由原告武汉安凯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解静娴
人民陪审员石俊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