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1102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102民初2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15230.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15230.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
二、2026年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一)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涉案房产系漯河市保交楼盘项目,依政策应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处理解决。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一)2026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6年4月14日,向某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同网络查控结果一致。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6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本院还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关联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本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6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使用律师调查令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1546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下余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